无障碍小锦囊

肢体残疾与建筑环境

肢体残疾与建筑环境

肢体残疾的种类

  1. 四肢瘫痪 (颈部的脊椎神经严重受损,引致躯干及四肢丧失运动功能及感觉。)

  2. 下肢瘫痪 (胸段或腰部的脊椎神经严重受损,下半身或双脚因此出现不同程度的运动功能及感觉障碍。)

  3. 半身不遂 (中风病人的一边脑部血液循环受阻,导致对侧的另一边身体变成瘫痪。)

  4. 断肢 (疾病或意外皆可引致断肢。)

  5. 关节僵硬 (手指丶腕丶肘丶膝丶踝或其他身体关节梗硬。)


肢体残疾人士的辅助器材

  1. 义肢 (如假脚或假手)

  2. 助行器具 (如拐杖丶助行架)

  3. 升降装置可协助严重伤残人士从床移过轮椅。

  4. 轮椅 (手动及电动轮椅,还有配备特别装置的轮椅。)


门口的处理

  1. 门口净阔度须不少於800毫米,轮椅者不能进入太窄的门口。

  2. 门槛高度不应超过20毫米,否则对轮椅者造成障碍。

  3. 加建斜道或填平低陷的地方,可消除入口高低的障碍。


把手的处理

  1. 开门的那边门不能离墙角太近 ,必须与墙或家俬保持最少330毫米的距离。

  2. 摺门及滑道门较节省空间及容易使用。

  3. 转棍型及横放的把手较方便拉动。


厕所及浴室内部的处理

  1. 墙上应设有扶手,方便轮椅转移至坐厕。 摺合式的扶手可於不用时收起,节省空间。

  2. 洗手盆最好设在坐厕旁,方便残疾人如厕後洗手,才转移回轮椅上。

  3. 洗手盆龙头应方便残疾人士使用,如感应式或横拨擀式。

  4. 有花洒设备的地方应设有沐浴座位,另加扶手。

  5. 浴室座必须放在方便轮椅者越过的地方。

  6. 沐浴间应尽量避免门槛,当使用有辘的沐浴椅时,就不应设有门槛。


设施高度的处理

  1. 洗手盆的高度对於使用拐杖及轮椅的人有同的标准,折衷高度大约是800毫米。

  2. 插苏及电掣的理想高度应在500毫米至1米之间。


室外环境的处理

  1. 梯级对於轮椅人士是明显的障碍。

  2. 斜道不能太斜,理想斜度不应大於 1 : 12。 理想阔度为1200毫米,长度不应长过10米。长斜道须用平台分隔。

  3. 路口应该设下斜路缘,并须设足够可见及可触的警示。


楼梯的处理

  1. 长梯应设平台分隔。

  2. 梯级踏板阔度和竖板高度分别不得少於225毫米和175毫米。

  3. 梯级边缘应避免设有凸边,有切角的梯边较易使用。


走廊的处理

  1. 走廊阔度应方便使用轮椅或拐杖的人士通过,阔度不应少於1050毫米 。

  2. 轮椅转动所需空间不应少於1500毫米乘以1500 毫米。 电动轮椅需要更大的转动空间。

  3. 弯角及离尽头处3500毫米以内的地方,须有一个不少於1500毫米乘以1500毫米的空间,方便轮椅转动。


升降机的处理

  1. 机门阔度不应少於850 毫米。

  2. 机厢内部尺寸最少为1100毫米阔乘以1200毫米深。 若超过3部升降机,其中应有最少1部升降机厢的内部尺寸则为1400 毫米阔乘以1500毫米深。

  3. 机门关闭不应过速,如有阻碍物 (如轮椅) 在机门之间,升降机应可自动探察及保持机门於开启状态。


供肢体残疾人士使用的其他设施

  1. 安装较低的自动柜员机

  2. 专用停车位

  3. 扶手

  4. 电脑辅助器材及

  5. 指示丶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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